?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
索引号: k12498411/2017-05021 信息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01
文号: 连政办发〔2017〕110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 ? ? ? 浏览次数: 字体: [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81

 

 

 

连云港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适用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应急预案。重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国家、省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III级)和一般(级)四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建议和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现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食品安全的副秘书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担任;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  县区组织指挥机构

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根据上级的指导负责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等工作。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市卫计委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建立食源性疾病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和报告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市卫计委通报,对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市卫计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分析研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风险监测结果发现存在隐患的,市卫计委应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一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较大(III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重大(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测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等一般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并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黄色(III级)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橙色(级)、红色(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区域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扎口,通过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3  预警响应

III级及以上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和专家,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级别;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向公众发布消费提醒,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地、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控制措施。预警解除后,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要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组织专家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制止谣言传播。

3.4  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依据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后认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市人民政府解除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隐患。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依法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质量监督、农业行政、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6)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7)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核实,初步判断达到级及以上级别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县(区)人民政府对初步判断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事件处置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生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对初步判断为发生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电话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政府办公厅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

9)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其他省、市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向相关省、市有关部门通报。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立即采取封存等妥善保护措施,不得转移、毁灭,并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和事件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接报告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人员救治、现场治安维护和事件处置工作,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进行现场评估,按规定及时上报。

初步判定为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通报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人员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

5.2  启动预案

初步判定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向市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启动III级应急响应,成立指挥部。初步判定为级、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市政府建议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市政府成立指挥部,并按国家、省级预案要求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初判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启动级响应。未达到本预案一般事件评估指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5.3  响应措施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应急调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

5.3.1  医学救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3.2  现场处置

食品药品监管等涉事环节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3.3  流行病学调查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食品药品监管等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对于特别复杂、重大的,经专家委员会讨论,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延长提交调查报告时间。

5.3.4  应急检验检测

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3.5  事件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宣传、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3.7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宣传等部门加强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件级别上升为级、级后,指挥部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要求启动同等级别的应急响应。要组织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及时向上级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事件调查情况等。市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指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4.2级别降低

对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5.4.3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

2)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或终止条件的,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结束应急处置的建议。市政府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调整或终止响应处置的决定。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总结经验,分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和补充。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落实专兼职人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7.2  通讯保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设立24小时开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安排人员参与处置。

7.3  医疗保障

市卫计委组织各地建立完善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建立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的资源动态数据库,不断提升医疗救治机构食源性疾病的救治能力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检验检测能力。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治专家队伍,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救治能力。

建立市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由市经信委会同卫计委统筹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及时更新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储备物资信息。必要时,由指挥部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检测由有资质的机构承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有资质的机构受指挥部委托,采集样本,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承担。

7.6  社会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的,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交通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交通畅通。依法建立应急交通工具的征用和交通管制机制,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快速、高效开展。

7.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治安问题,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散布、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7.9  平台保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建立覆盖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平台;市卫计委应加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平台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能力。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规程,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2.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附件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

 

事件分级

评估指标

响应

级别

启动

级别

特别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国家级

重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省级

较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地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市级

一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级响应

县级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市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连云港海关、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盐务局、市民宗局、市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市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市质监局、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会同事件发生环节监管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市卫计委要牵头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相关部门予以同步配合;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牵头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找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处置意见;市公安局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要组织立案侦查,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开展调查,依纪依规处理。事件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人员赴事发地开展事件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三、危害控制组

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指导、监督事件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召回、下架、封存相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责令对被污染的产品、场所等进行清洗消毒,严格控制危害蔓延扩大,惩处违法行为。

四、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力以赴救治病人,尽可能减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

五、检测评估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对处置中涉及的检测工作制订方案,组织检验。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为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提供技术保障。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

六、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市信访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对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主要职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调查处理、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等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必要时,专家组直接参与指导现场处置。

 

 

 

?